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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發表于2018-01-03 14:45:53 放大 縮小

 本章共4條,對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作了規定。本章的章名,原來為“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本次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修改前的本章,共3條。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原來“撤銷”注冊商標,統一改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二是刪去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關于“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內容;三是增加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的時限;四是明確了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生效時間;五是明確了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并對特定情形的賠償問題作了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具有違法情形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無效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共3款,對注冊商標具有違法情形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無效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規定。

    一、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修改前的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修改前的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進行分解,形成了本條和修改后的第四十五條;二是刪去了原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內容,即“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三是增加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期限的規定。

    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條件

    本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根據這一規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形狀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使用本法第十條禁止使用標志的商標。按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二,使用本法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商標。按照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但是,上述三類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注冊形狀的商標。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所謂欺騙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

    第二,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欺騙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方法,如通過給經辦人好處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

    三、關于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程序

    已經注冊的商標,具備宣告無效的條件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同時,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因此,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程序,因啟動主體的不同,也有所區別。

    1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局依據以下程序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一是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二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三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復審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四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是:一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二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三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四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五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后,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具有違法情形時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宣告無效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共3款,對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宣告具有違法情形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規定。

    一、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這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了違法情形,即將本法第三十條關于“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內容(原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內容(原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二是完善了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三是增加了第三款的規定。

    二、關于請求宣告具有違法情形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注冊商標具有違法情形。具體來講,包括以下6個方面:

    第一,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述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第四,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六,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商標注冊的時間在5年之內。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具有違法情形,“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請求宣告無效。換言之,如果商標注冊已經超過5年的,如已經有7年時間了,就不得請求宣告無效。同時,“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主體,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就是說,能夠啟動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程序的主體,只有兩種:一是在先權利人。所謂在先權利人,是指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已經現實享有相關權利的人。二是利害關系人。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注冊商標的權利存在利益關聯的人。

    三、宣告具有違法情形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具有違法情形的注冊商標無效的請求后,進入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程序。該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1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有關當事人應當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意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分為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兩種。因此,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當事人,既包括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包括對方當事人,即被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該商標注冊人。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審查程序的中止

    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情形的,則可以中止審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則應當恢復審查程序,繼續進行審查。

    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相關決定生效時間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本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原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沒有就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提起訴訟的問題做出規定。為了完善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本次修改專門對此問題做出規定,明確了在上述情形下相關決定的生效時間。

    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工作中相關決定的生效時間

    根據本條的規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工作中相關決定的生效時間,為“法定期限屆滿”。具體來講,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商標局做出的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后,在該決定規定的申請復審的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審的,期限屆滿時,該決定生效。

    第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復審決定后,在該復審決定規定的起訴期限內,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期限屆滿時,該復審決定生效。

    第三,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在裁定規定的起訴期限內,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屆滿時,該裁定生效。二是當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在裁定規定的起訴期限內,對方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屆滿時,該裁定生效。

    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就不再享有申請復審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及相關問題處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本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該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開始不再存在?在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前已經生效并執行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等,應當如何對待?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應當如何處理等?為了明確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的相應法律后果,完善我國商標法律制度,有必要對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的相關問題做出規定。

    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依照本章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并產生“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所謂自始即不存在,是指從一開始就沒有存在過。也就是說,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其商標專用權在法律上被視為從來就不曾存在過。這是注冊商標的宣告無效與被撤銷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終止,在商標局公告之前,商標專用權是一直存在的。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在法律上被認為從來沒有存在過。換言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就是從開始注冊時就無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認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存在或者曾經存在。

    三、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相關問題的處理

    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并已經執行的,是否也因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即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對其生效以后的事發生效力。

    具體來講,有關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于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注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采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同時,依據上述四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